【法应民声】“限高”和“失信”有什么区别?谁威力更大?

案子进入执行后

法院会采取各种执行措施

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限高”和“失信”大家都听过

但可能分不清具体的含义

今天

我们六问六答搞清楚

“限高”和“失信”是什么?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高”和“失信”的区别?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限高”措施?

采取“限高”措施的门槛较低。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同时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失信”措施?

采取“失信”措施的门槛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何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如何解除“失信”?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注意: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请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且行且珍惜!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杨红巧、任勇

原标题:《【法应民声】“限高”和“失信”有什么区别?谁威力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