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噪聲汙染防治公益訴訟 守護人民群眾寧靜生活

答: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4件,涉及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社會生活等類型的噪聲汙染問題,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聚焦噪聲汙染防治熱點難點問題,迴應群眾關切。噪聲汙染防治事關群眾生産生活質量。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機動車“炸街”、廣場舞擾民、夜間違規施工等噪聲汙染問題反映強烈。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協同履職,開展專項整治與長效防治,有效整治機動車“炸街”噪聲汙染,守護人民群眾安寜生活;河北省石傢莊市橋西區檢察院推動有關行政機關通過常態化日常巡查、設置噪聲檢測設備等方式,破解睏擾群眾的廣場舞噪聲“老大難”問題;江西省鷹潭市檢察院針對建築行業違規作業、夜間施工産生的噪聲擾民問題,綜閤運用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問題,保障居民正常休息。

二是注重藉助現代科技和專傢力量,破解調查取證難題。噪聲汙染具有瞬時性、流動性等特點,對調查取證的專業性要求高。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配檢察技術人員參與辦案、邀請“益心為公”專業誌願者提供技術支持、藉助技術取證設備等方式,高效完成超標噪聲排放的取證工作。江西省鷹潭市檢察院檢察技術人員對7個投訴較多的建築工地進行分時段、多點位檢測,采集檢測數據28份,查明部分工地超標排放噪聲。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主動邀請環保領域“益心為公”誌願者專傢參與指導調查取證,運用數字聲級計、經緯相機、攝像機等設備進行多頻次、多時段、多點位現場監測,查明機動車“炸街”噪聲汙染事實。

三是準確適用法律,督促汙染防治主體履行整治責任。司法實踐中“先路後房、先房後路”等情形的噪聲汙染防治責任主體認定較為復雜。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針對城市高架道路噪聲汙染防治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召開聽證會邀請行政機關代錶、誌願者、專傢學者共同參與論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認定在“先路後房”情況下,案涉房地産開發企業有義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四是堅持抓前端、治未病,推動噪聲汙染係統治理、源頭治理。噪聲汙染問題較容易反彈,涉及行政部門多,需要構建職責明確、齊抓共管、社會共治的噪聲汙染防治格局。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通過辦案推動行政機關細化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職責,並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積極推進聲功能區自動監測等工作。江西省鷹潭市檢察院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建立常態化巡查、信息聯絡、聯閤整治等多項工作機製,形成瞭監管閤力。河北省石傢莊市橋西區檢察院助推行政機關深入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宣傳,完善公園內健身娛樂人員的活動守則,保障社會共治成效。